不良資産結構性收購處置業務

         

不良資産結構性收購處置業務是指公司在收購金融不良資産前已确定了後期資産管理和處置方式,并以此确定項目主要交易結構的業務。主要包括合作收購處置、指定收購處置和受托收購處置三類。

1)合作收購處置業務:公司與其他投資方共同出資,以公司名義收購出讓方債權資産,購得債權資産後,公司作為債權資産所有人将債權資産委托投資方管理或處置,實現風險共擔、收益共享,最終在資産增值或收益達到退出條件後,按約定好的收益分配方式實施退出,債權資産按合作協議約定處理。

2)指定收購處置業務:在公司收購不良資産前,投資方基于對标的債權資産的調查了解,向公司書面報價并先期向公司支付保證金,公司購得指定債權資産後啟動公開轉讓流程,投資方承諾以不低于其收購報價的出價參與公開競價,公司将債權資産轉讓給最高出價方。

     (3)委托收購處置業務:國有出資企業基于自身需要,或政府出于維穩、解決企業經營困難、便于開展地方經濟工作、實施重大規劃等各種原因,委托公司收購出讓方标的債權資産,并先期向公司支付保證金,公司購得标的債權資産後,按約定價格以協議方式向其轉讓債權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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