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發布日期:2022-02-28                               打印本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人社部發202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黨中央關于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要求,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踐,現就完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對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經仲裁審查決定不予制作調解書的,當事人可依法就協議内容中屬于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受理範圍的事項申請仲裁。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提起訴訟的;

(二)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調解組織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争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提起訴訟的;

(三)當事人在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人民法院不予确認,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提起訴訟的。

二、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确認調解協議效力。

三、用人單位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

四、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依法裁決或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将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六、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七、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

八、在仲裁或者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己不利的事實明确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訴訟、終結仲裁或者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确認。

九、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否認在仲裁程序中自認事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十、仲裁裁決涉及下列項,對單項裁決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适用終局裁決:

(一)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内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或者病假工資;

(三)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四)工傷醫療費;

(五)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第二倍工資;

(八)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十)其他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十一、裁決事項涉及确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就同一案件應當作出非終局裁決。

十二、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按照《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對不涉及确認勞動關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勞動者對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非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審理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件必須以非終局裁決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另案尚未審結的,可以中止訴訟。

十三、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撤銷終局裁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用人單位主張終局裁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

十四、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當事人對部分終局裁決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對達成調解協議的事項出具調解書;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事項進行審理,作出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

十五、當事人就部分裁決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裁決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裁決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确認。

十六、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及相關合同效力的認定與當事人主張、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當将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當事人未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十七、對符合簡易處理情形的案件,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按照《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已經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根據案件情況确定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審理程序、文書制作等事項,作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八、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已經生效的仲裁處理結果确有錯誤,可依法啟動仲裁監督程序,但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除外。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重新作出處理結果後,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十九、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曆證書、個人履曆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之後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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